第19章节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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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自本诏令下达后,要进行察问。凡不认真执行此诏令的地方长官,要从重论处,即所谓“有不如吾诏者,以重论之“。

五月诏书以上的十条要点,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:一是令流民回乡生产,免除因饥饿而卖身的奴婢身份,这对扩大自耕农户的数量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、增加国家税收和服役人数、安定社会秩序等,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。与此同时,承认原秦王朝赐予的爵位在汉帝国享有同等的地位和特权,这对稳定刚刚建立起来的汉政权来说,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。

在采取这些措施稳定政局的同时,刘邦也在着手建立汉朝自己的政治制度。首先沿袭秦朝的制度,在中央设置三公九卿,即在皇帝之下,设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,分别掌管政务、军事和监察,称为“三公“。“三公“之下,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“九卿“,分别是奉常、郎中令、卫尉、太仆、廷尉、典客、宗正、治粟内史和少府这九个部门的长官。

地方行政机构方面,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,汉初还分封诸侯,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。郡县官制承袭秦代,封国官职仿照中央,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、里。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。

同时刘邦还建立了比秦朝更为完备的武装力量。在中央设立南、北军,分别由卫尉、中尉统领,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。在地方,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,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,分别设材官(步兵)和骑士(骑兵),这些预备队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。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员,都由郡国征调来的“正卒“充任。

由于人们对秦朝严刑酷法的深恶痛疾,刘邦在法律方面做了大的修改。刘邦入关之初,约法三章,只是临时措施。西汉政权建立后,刘邦令萧何根据《秦律》制定《汉律》。

除了在政治方面做了完善,君臣觐见之间的礼仪也做了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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